学校采取严厉措施追缴恶意拖欠的学费
来源:新闻中心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03日 作者:张文好
截止到2003年底,我校学生欠费累计达几千万巨额欠缴学费造成收支巨大缺口已严重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此,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即《关于加强对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欠费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学费收缴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了认真落实两个文件精神,11月27日,学校在校本部新前101召开了关于加强学费收缴工作会议,会议由财务处处长杨明亮主持,校领导陈治亚、郭乃正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据了解,造成现在学费欠缴严重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1、部分学生确实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缴纳学费。2、部分完全有能力交纳学费或通过想办法可以筹措学费的学生恶意拖欠学费。这部分学生把父母给的学费挪作他用。3、有部分同学存侥幸逃费心理。4、国家助学贷款渠道不够畅通,难以满足贫困生贷款额度的有效需求。据悉,这次会议的真正目的是依法对恶意欠费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相关统计资料表明:真正无力缴费的贫困生仅占学生总人数的10%,每年欠缴的学费也不到1500万元,而学校通过“奖、贷、勤、补、减、免”等措施发放扶助款达4000万元。由此可见,巨额的欠费金额并非因贫困造成。
会议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其次,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收费文件中多次明确提出,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可按实际培养成本收取适当比例的学费,并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社会、学生家长或个人对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有经济能力和条件缴纳学费却不缴纳,可以视为非法无偿占有公共教育资源,这对于其他按时缴纳了学费的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学校一方面郑重提醒学生,诚信是当代人最可宝贵的品质,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照法律和各种规章按时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必须意识到,故意拖欠学杂费不仅直接损害了学校的利益,而且最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计财处、教务处、研究生培养办、成教学院、学工部、研工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落实兑现,建立校内学生贷款制度,改学生“欠学费”为“欠贷款”,使欠贷学生真正集中在贫困学生范围内。对于恶意欠费的学生,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缴纳学费后才予建立学籍的管理制度。对未注册、无学籍的学生取消其选课资格,不予登录考试成绩,不予计算学分;对于已注册、建立学籍的欠费生(包括欠学费、食宿费、校内贷款者),要缓发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并不得将其资料输入毕业生学位查询系统;对无故未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将取消其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学金等评优、评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