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校科研服务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座谈会在我校召开
来源:计划财务处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作者:廖文
9月30日上午,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教育厅在我校科教楼二会议室召开了湖南省高校营改增有关问题工作座谈会。田勇泉副校长出席会议,湖南省国税局、长沙市国税局、岳麓区国税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和我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代表共计20余人参加了会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1号)规定,我省于2013年8月1日起进行营改增试点。在前期的营改增准备工作中,我校及其他兄弟高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上,各高校代表就高校科研服务收入按一般纳税人纳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进行了讨论,反映了按一般纳税人纳税存在的困难:横向科研项目众多,操作复杂,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难以保管,部分科研项目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较高。湖南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大部分代表认为按小规模纳税操作简便,税负较低,建议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对高校科研服务收入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湖南省国税局负责同志认真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做了政策性的解释,表示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高校税收政策优惠。
据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湖南省高校的科研服务收入可以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