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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校园文明管理十条规定

来源:宣传部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15日 作者:--

中南大学校园文明管理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校规、校纪,特制定校园文明管理十条规定。

一、不准擅自利用公房、住宅、宿舍经商和摆摊设点。

二、不准违章搭建、装修和在楼道内堆放物品以及向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三、不准擅自燃放鞭炮烟花。

四、不准种植瓜菜、擅自饲养禽畜以及在办公区、教学(科研)区、学生生活区遛狗。

五、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捕杀鸟类、擅自垂钓、损坏公物。

六、不准在图书馆、会议室、教室吸烟和大声喧哗以及在公共场所乱写、乱贴、乱挂。

七、不准酗酒滋事、斗殴、赌博、开设网吧和麻将馆。

八、不准在互联网上张贴、传播色情、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

九、不准搭设户外灵棚治丧。

十、不准乱停、乱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本规定适用于中南大学(含附属医院)各类人员和校外进入校区人员,自2003年4月20日起在中南大学各校区内统一施行。

附:《中南大学校园文明管理十条规定》的实施办法

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育人环境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团结、教育和带领所属人员严格遵守《中南大学校园文明管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校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将《规定》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和校规、校纪,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违章搭建者,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的十五天之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罚款300元,学校将强制予以拆除,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此条由基建处负责牵头,后勤处和保卫处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条

1.违章装修者,罚款300元,限在十五天之内自行恢复;逾期不恢复者,学校将强制予以恢复,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2.在楼道内堆放物品者,罚款50元,限在五天之内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者,学校将强制予以清理。

3.向窗外泼水或者乱扔杂物者,罚款30元。

4.在办公区、教学(科研)区、学生生活区遛狗者,每次每条狗罚款50元,并予以打死。

5.种植瓜菜者,罚款100元,限在五天之内自行铲除;逾期不铲除者,学校将强制予以铲除,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6.擅自饲养禽畜者,每只(头)罚款30元,擅自养狗者(未持有养狗证的),每条狗罚款100元,并予以打死。

7.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捕杀鸟类、擅自垂钓者,罚款50元。

8.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0元,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9.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者,罚款10元。

此条由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牵头,保卫处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条

1.擅自利用公房、住宅、宿舍经商者,罚款500元,限在十五天之内自行关闭;逾期不关闭者,每月罚款500元,学校在职人员停发全年岗位津贴的40%, 离退休人员扣发全年生活补贴的40%,在职人员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学校将会同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2.擅自摆摊设点者,立即予以取缔,并罚款200元。

3.除在大年除夕至初五、元宵节或遇重大节庆活动经过批准,可在室外空旷的水泥场地燃放之外,擅自燃放鞭炮烟花者,罚款300元,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4.酗酒滋事、斗殴、赌博者,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罚款200元,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5.开设网吧、麻将馆者,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罚款500元,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6. 搭设户外灵棚治丧者,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精神,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学校在职人员停发全年岗位津贴的40%,离退休人员扣发全年生活补贴的40%,在职人员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7. 乱停、乱放车辆者,汽车每次罚款100元,摩托车每次罚款50元,电瓶车、三轮车每次罚款30元,自行车每次罚款20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此条由保卫处负责牵头,后勤处、人事处、计财处、学工部(处)、研工部、离退休处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

1.在图书馆、会议室、教室吸烟(含学生在实验室吸烟)和大声喧哗者,每次罚款20元,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2.在公共场所乱写、乱贴、乱挂者,罚款50元。

此条第一款,由图书馆和管理会议室、教室、实验室的单位负责处理,学工部(处)、研工部、成教生和自考生的主管单位予以协助。

此条第二款,本科生由学工部(处)负责牵头,团委等部门协助处理;成教生、自考生由主管单位负责牵头,团委等部门协助处理;研究生由研工部负责牵头,团委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条

在互联网(含校园网)上张贴、传播色情、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者,每次罚款300元,并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分。

此条由宣传部负责牵头,保卫处、学工部(处)、研工部、团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协助处理。

第六条

1.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和校外进入校区人员,由相应的牵头单位负责开具罚款单,其他执行管理单位予以协助,当场处以罚款;或由相应的牵头单位开具罚款单(票据)直接通知计财处,从当事人的工资中予以扣除。罚款单(票据)统一由计财处制作并提供。

2. 对违反《规定》的本、专科生(含成教生、自考生)、研究生,以思想教育为主,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大学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处以必要的罚款。

3. 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生,执行管理的牵头单位应通知其学校,由其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者,除给予相应的处罚之外,还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与教职工的考核、评先、评优、晋升等挂钩。具体方案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工会制定。

2.与大学生、研究生的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挂钩。具体方案由学工部、研工部制定。

3.组织必要的新闻媒体曝光。由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4.本单位如有师生员工违规受罚累计达五次(5000人以上的单位达十次)以上者,不得申报“文明窗口单位”或者“文明单位”。

第八条

对违规者的所处罚款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用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协助处理的部门按照管理封闭的原则,对所负责处理的条款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报学校党政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湘雅医学院和铁道校区要根据以上管理分工和处理办法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

各附属医院要参照以上管理分工和处理办法制定对本院违规人员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含附属医院)各类人员和校外进入校区人员,自2003年4月20日起在中南大学各校区内统一施行。


图说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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