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出台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后勤管理处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1日 作者:徐利亚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后勤管理处出台了《中南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凡在本校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由后勤管理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校内食品服务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人。后勤系统责任单位是后勤集团;产业系统责任单位是校办产业处;子校责任单位是普教中心;各医院(含附属医院、职工医院)责任单位是各医院。主管部门和各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暂行规定要求,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助学校认真检查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对食品服务经营单位进行督查,并及时下发督办或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协助学校有关单位处理好突发事件。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后勤集团及其他主管单位应对其所属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服务经营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结合食品服务场所的现状,制定系统、全面、详尽的管理制度,要涉及食品安全的每一个岗位、工序和采配、储藏、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第二,负责食品服务场所卫生的管理和自查工作。组织对餐饮服务场所、饮食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第三,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人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人应立即报告后勤管理处。第四制定食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校医院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暂行规定还指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食品服务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的(指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未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明显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严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在不具备餐饮条件的场所内加工、出售食品的。
后勤管理处将认真组织实施《中南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狠抓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为建设创新型高水平大学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