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博导陈桂明:“我以来中南大学履行教职为荣!”
来源:法学院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2日 作者:邵凤清
11月1日下午,我校兼职教授、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桂明教授在校本部新前101作了一场题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刘继虎教授主持报告会,法学院领导和师生共200余人享受了这场精神大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陈桂明教授的学术报告首先就介绍了这次修改的背景。他指出,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的16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民事诉讼法》应当进行全面修改。但全面修改是一项系统工程,非短期可以完成;因而这次是主要针对目前民事诉讼中急需解决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所做的局部修改。接下来,陈教授即分别就有关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修改作了阐述。
由于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规定得过于宽泛,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再审案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效率、甚至影响国际形象。此次修改,就对再审事由加以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使再审程序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恢复生效裁判公信力的本来功能。针对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此次修改增设了一些执行措施,例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司法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陈桂明教授的演讲紧扣现实、旁征博引,深入浅出、观点鲜明,在场师生深受启迪、获益匪浅。特别令大家感动的是陈教授说:“我是中南大学的兼职教授。但我想咱们就把‘兼职’二字去掉吧,我就是中南大学的教授。我以来中南大学履行教职为荣!”
附:陈桂明教授简介
陈桂明,男,1961年生于江苏海安。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在该校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和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是我国首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1996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0年遴选为博士生导师。1997年首批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4月受聘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顾问,司法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专家顾问等职。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制度等,参加过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发表论文近百篇,出版论著十余部。主要代表作有:《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缺席判决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程序安定论》(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