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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护士条例》明确护士的四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来源:湘雅二医院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5日 作者:张孟喜

2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护理事业将沿着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护理行为将更加规范;护理工作将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护士合法权益也将更加有保障。

湘雅二医院护士在院领导和护理部主任的号召下,各病区护士长纷纷组织护士学习条例,解读条例的所有内容,了解自己作为护士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护士姐妹们认为,目前,护理工作也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方面是广大护士承担了大量繁重、超负荷的护理工作;另一方面,医院护士配备相对不足,护士缺编,使临床护理难以保证质量。这种长期超负荷的劳动也严重影响了护士的身心健康,致使一些临床护士纷纷流向非临床科室。《护士条例》正好在这些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保护,从而增加了我们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该条例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以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

条例规定护士有以下四项合法权利:①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②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③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④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五方面的义务: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③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④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⑤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总之,《护士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护士的责任、义务、权利等,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护士的执业规则,将有力地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必将推动护理事业更加规范、和谐、健康地发展。


图说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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