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推动我国首部政府服务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
来源:法学院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3日 作者:胡国梁
5月19日,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由湖南省政府制定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已于5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政府服务行为规范性文件,《规定》从服务原则、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平台以及服务公开、服务保障、服务监督等方面,对政府的服务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湖南电视台5月19日头条新闻采访了我校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蒋建湘教授在采访中指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湖南省由法治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同时也标志着我们政府从法治向善治的迈进。”
《规定》从起草到完成历时近一年,在此过程中我校法学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早在2009年9月,我校法学院就组织成立了“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研究”课题组,以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为实践对象开展自主研究。2010年4月1日课题组将《关于湖南省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初步建议》送呈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并报时任湖南省长周强同志,周强同志指示由我校法学院牵头并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联合成立研究组,开展《规定》的立法研究。法学院《服务型政府法治化》课题组中标中南大学前沿研究计划唯一一项重大课题。
2010年4月16日,时任湖南省长周强带领二十多名厅局级干部到我校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课题组的汇报并正式启动《规定》的立法工作,明确指示由我校法学院牵头来承担此项立法工作。此后,我校法学院有关专家加紧了《规定》的立法起草工作。5月8日,《规定》立法研究课题汇报会召开,基本框架成型。8月21日,在以“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为主题的第二届 “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亮相,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在内的与会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起草组对各方面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做了200多处修改,吸收了各类意见和建议350余条。历经20余次修改稿的《意见》,最终于2011年4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湖南日报》、《潇湘晨报》、《法制周报》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
在此之前,湖南省分别于2008年、2009年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与这次出台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共同构成了湖南省建设法治政府的三部曲。蒋建湘教授介绍说,《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延续和配套,前两部法规立足于政府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边界,后者则偏重行政质量,三者一脉相承。
作为《规定》的最初建议者和重要起草者,我校法学院副院长陈云良教授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时指出:“推行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制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旨在解决政府‘能做什么’,界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既是授权,积极确定政府应当为社会提供哪些公共服务;也是控权,画地为牢,明确规定政府公共服务权力仅限于此。”
《规定》的出台得到了诸多媒体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2010年9月27日曾头版头条报道了《规定》的起草。《湖南日报》5月20日对《规定》的出台进行了头版报导:“这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开创了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先河”,“第一次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框架上,进行了重要探索,迈出了关键一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无论在法治领域还是行政管理领域,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新华网湖南频道报导:“它(《规定》)意味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制度化首次在省一级政府得以实现。”人民网时政频道报导称:“此举标志着政府服务行为从此有法可依。”南海网报道:“湖南探路政府服务法治化值得全国推广”。据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介绍,湖南省将针对即将实施的《规定》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开展宣传培训,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分级分批集中培训,同时对《规定》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
《规定》的出台和施行对改善民生、改进政府职能将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民众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由此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也因此受到了立法上的规制,这不仅是湖南省法治进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更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是法学院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完美结晶,是课题组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理想的经典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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