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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网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作者:佚名

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下统称“报告会”)的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促进我校学术研讨和思想交流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报告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挂靠学校及各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报告会,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报告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充分发挥报告会在开展学术争鸣、探寻科学真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手续,实行一会一报制。

1.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报科学研究部人文社科办审批;形势报告会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2.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审批。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校团委审批。

3.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规定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将上述活动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5.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的或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等,在履行上述手续时,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等相关活动,必须事前对拟邀请的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对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报告等,邀请单位要求我校协调的,由被邀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接洽和处理。对我校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如果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内外专家到校举行学术讲座,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接待、会前准备工作,为专家到校开展学术活动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主办单位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学校新闻中心,由新闻中心统一协调安排。校内媒体对报告会等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或报告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予报道。

第九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报告会等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把举办报告会等作为创收的手段,高额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因不按规定申报或在讲座等活动中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图说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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