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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为湖南省社保医保系统开展国际交流培训

来源:法学院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2日 作者:胡国梁 覃李君

学院国家外专局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交流项目“社会管理法治化”随着第三批德国专家的到来进入第三阶段研讨。项目组将研究交流成果向社会推广,联合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为湖南省社保医保系统开展国际交流培训。

11月19日上午,德国威斯特法伦州养老保险机构负责人Thomas Keck 先生应邀为湖南省社保医保系统100多名管理干部和法学院师生做《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最新发展与改革》的学术报告。

Thomas Keck 先生学术报告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Thomas Keck 先生通过一个短片对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做了简单介绍,这也是德国社会保险机构的一个发展历程缩影;之后,Thomas Keck 先生从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结构、原则、财物管理、服务范围、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及其解决途径等7个方面对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做了系统详细的介绍。据Thomas Keck 先生介绍,德国共有16个养老保险基金(包括2个联邦养老保险基金和14个州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针对养老、残疾、死亡风险等提供养老保障,实行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养老基金主要来源于雇员、雇主和政府财政补贴;德国养老保险的服务范围包括咨询服务、养老保险和康复服务等;报告最后,Thomas Keck 先生提出了德国现在养老保险金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在评议阶段和问答环节,参加学术报告的师生及其社保系统工作人员积极踊跃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所提问题主要涉及东德、西德养老金协调、养老保险金的交付与管理等。本次讲座作为民商法学科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同学们的研究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对外交流与学术共建氛围。

11月19日下午,德国医疗保险联会法律部负责人Martin Krasney先生介绍了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自治管理及其与政治的关系。Martin Krasney先生从自治管理的理念、社会保险自治管理的贯彻、医疗保险中的自治管理三个角度对该主题进行展开。在自治管理的理念上,他指出,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一项国家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部门来具体落实,可以由自治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承担,并且这些经办机构并不直接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序列,而是与之平行。在这种医疗保险模式下,直接相关人(被保险人、雇主)应该参与到自治的贯彻中来。接着,Martin Krasney先生顺着自治管理的理念介绍了社会保险自治管理的贯彻问题。在具体贯彻过程中,首先必须有相关的立法,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运转及权限进行整体性和细节性的法律规定,由立法者确定其行动的空间,并且这种行动空间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是对经办机构的监管,在德国,这种监管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特别成立的监管机构,一部分是与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具体监管上,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且不对专业手段进行监管。最后,Martin Krasney先生还谈及了医疗保险中的自治管理,介绍了医疗保险机构的性质、类型、组织架构等具体问题,同时强调了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格局与被保险人的自由选择权,认为通过加强竞争,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次报告更多的时间是Martin Krasney先生与听众之间的互动,法学院学生、省内社保医保局工作人员都就各自关心的问题与Martin Krasney先生进行了交流,Martin Krasney先生也都热情而细致地给予了回应。


图说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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