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志愿者无私援助 意外事故受害方获赔万元
来源:新闻网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31日 作者:房振群
农历甲申年的早春时节,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孙老先生怀揣刚刚获得赔付的一万一千元钱,走进几个月来不知已进出多少次的15号病房,走到小孙女欣欣(化名)的病榻前。几丝淡淡的伤痛记忆仍然浮现在欣欣童稚的脸上,床头的布娃娃也似极为关切地注视着眼前的爷孙二人。“孩子,”孙老先生轻轻地对欣欣说,“过几天,咱们就可以出院了……”话音落,已在3号病床上呆了两个多月的小欣欣兴奋地一把揽住爷爷粗糙而温厚的手,甜甜地叫了声“爷爷——”。
“咱们得谢谢那几位大哥哥大姐姐呀,孩子。要不,等欣欣出院了,和大哥哥大姐姐一起去放风筝?”“嗯——。”在一串银铃般的笑声里,欣欣重重地点着头。
孙老先生所说的“大哥哥大姐姐”,是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几名大二、大三年级的学生志愿者。与这群充满朝气而不失正义感和无畏精神的年轻人邂逅,孙老先生总有良多的回忆和感慨。
2003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孙老先生4岁的小孙女欣欣被所在长沙市╳╳幼儿园幼儿专车送回家。当车行至长沙市芙蓉区某巷口处转弯时,车门因惯性作用突然异常地自动打开,坐在正对车门座位上的欣欣立时被抛出,头脚重重地摔在车外的水泥地上。小女孩的痛哭声惊动了路人,幼儿专车上的司机和其他小朋友几乎也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旋即,欣欣被火速送往湘雅二医院。经诊断,欣欣的双腿大腿骨均严重骨折;整个住院治疗期间,仅医药费就需五千余元。
事发后,孙老先生及家人一方面尽全力照顾好住院的欣欣,另一方面与欣欣所在的幼儿园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交涉中,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幼儿园在支付欣欣医药费用后拒绝了孙家其他所有的索赔要求。面对病床上不时被伤痛惊醒哭喊的小孙女,面对自己及家人因此受到的误工等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巨大创痛,孙老先生焦急万分。万般无奈之时,一个偶然的途径让他了解到了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里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帮助。于是,抱着一线希望,孙先生来到位于岳麓山下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
接案后,中心指派法律系01级学生石慧,02级学生董沛、周巍伟等五名志愿者组成专门小组处理此案。在充分了解事件经过和孙老先生一方索赔要求的基础上,专门小组与幼儿园交涉未果,遂提请法律援助中心支持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2月5日,原告孙欣欣(化名)以被告长沙市╳╳幼儿园侵害其人身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支持原告诉讼,义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承诺派员义务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
此后的二十几天里,法律援助中心先后多次召开协调会;参与本案的几名志愿者请教了法学院数位专家、教授,并查阅了大量的审判案例。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工作,全力支持原告诉讼,使得孙老先生一方在庭审前就已占据了证据和法理上的相对优势。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就在3月12日——本案原定开庭审理之日前夕,被告幼儿园方面提出了庭外和解的请求。庭外和解,意味着原告孙老先生一方须申请撤诉,意味着几名志愿者先前的辛勤劳动根本派不上用场,同时也意味着双方均须有所让步——是否该接受和解?孙老先生一家一时难以定夺。是时,从紧张的庭审准备中“解脱”出来的几位志愿者认真理清了思路:考虑到孙家一方在经济实力上与幼儿园一方存在巨大差距,同时被告一审败诉可能上诉等因素带来时间上的拖延,对欣欣治疗和重新入托就学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均有不便,于是建议孙家一方接受和解。至于十几天来相当于徒劳的审前准备工作,几位志愿者付之一笑,称这是“难得的锻炼过程”。
2004年3月5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直接参与和支持下,原告孙老先生一方与被告幼儿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阳春三月,孙老先生如数拿到了赔偿金,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在向法律援助中心致谢时,孙老先生深情地说:“没有这几个孩子(指参与本案的学生志愿者)的帮助,我哪儿敢想有今天。我谢谢他们……”言语间,爷孙俩的笑容交相映衬,构绘出一幅天伦之乐的浓重水彩,温馨,安宁,一如志愿者们心中那幅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