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教务处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29日 作者:赵军
为了落实学校“教学质量年”的要求,进一步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学校日前制订出台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于教师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暂行办法对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分类,分别规定了12类重大教学事故和11类一般教学事故,使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做到了有章可依。按照保证教学、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严谨合理的教学事故处理程序,使教学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报、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认定及复核、初步处理、事故责任人申诉、主管校领导最终裁定等步骤,保证了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同时,为了责任落实到人、避免职责不清,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学事故必须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对出现教学事故的相关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了包括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降低岗位津贴标准、取消职称或职务评聘和评选各类教学成果奖资格等相关处理措施。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证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